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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帮助企业应对商标撤销申请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01-2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作为一种极具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法定期限内对撤销申请不进行答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撤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商标一旦被撤销,将对企业的品牌建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积极应对撤销申请进行答辩是十分必要的。

霍山坤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我区常州市恒立继电器厂的第748430号“恒立”商标在第9类“继电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1月27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对常州市恒立继电器厂进行了实地走访,检查并发现印有日期为2017年11月的产品包装,证明“恒立”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事实。马忠亮科长认真解答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指导企业积极应对撤销申请进行答辩以及如何留档留痕以规避商标被撤销风险,保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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