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印发的《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号)文件精神,今年起,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自愿为本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或者为本单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为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区社保中心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有序开展并尽快落实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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