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政法和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新要求,完善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构建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夯实我区乡村振兴基层基础,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社区民主自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村民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实践证明,其对于维护基层民主、促进乡村和谐、发展农业农村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受社区体制机制改革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等因素的影响,自治功能作用发挥受到了一定的制约,由此引发的基层社会矛盾明显偏多,影响了乡村振兴的推进步伐。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农村社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提供基础保证。
二、总体目标
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模式,推广创新做法,补齐自治短板,融洽干群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到2022年,乡村治理效能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治理典型,逐步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三、主要内容
(一)提升村委班子履职能力。做好区、镇(街道)对新一届村委会成员的两级培训,各镇(街道)结合实际,可采用专家授课、同行交流、考察调研、现场观摩、跟班学习等有效形式,培训内容主要针对依法履职、村民自治、矛盾化解、乡村治理、社会工作等方面。注重培训效果,通过培训不仅要使村干部增强依法履职观念,规范办事流程,还要拓宽创新治理思维,掌握基层矛盾化解的方法。同时,各镇(街道)要重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村民小组长队伍的建设,发挥他们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二)打造民意诉求协商平台。积极探索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模式,打造村级“好邻居茶社”这一协商自治特色平台。营造轻松平和,利于干群沟通的环境,将书记(主任)接待日、村干部入户走访、村民聊天议事、矛盾纠纷调解、政策宣传等功能融入其中,并积极引导乡贤、老干部、老党员、小组长、调解类社会组织等群体发挥作用。通过这一平台,使村委班子更好地听民意、纳民智、解民忧、化民怨,进一步融洽干群关系,画好乡村多元共治的同心圆。
(三)规范民主议事决策程序。规范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程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须按照《江苏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决定、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会议记录规范完整,所作的决定、决议及时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对于涉及群众利益广泛、矛盾较为突出的重大事项,须召开听证会。针对近年村民小组因拆迁、土地流转等矛盾和上访问题突出,要认真按照《江苏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一步规范村民小组会议决策。
(四)落实村级事务公开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要求,执行村级事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开的形式多种结合,便于村民知晓;公开的时间符合法定要求。特别是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全程公开(即方案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机制,切实保障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五)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新一届村委会换届已经完成,各村要按照民政部、中组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的要求,进行村规民约的修订和完善。其内容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弘扬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因地制宜充分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实际。修订程序规范,坚持发扬民主。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对村规民约遵守情况的监督,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开展模范村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入心入行。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确定试点(2021年4月底前)。区民政局通过调研,在全区选择1-2个村作为试点,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对试点单位开展业务指导,4月底前启动试点村工作。
(二)边试边改,总结提升(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区民政局、镇(街道)在试点村建设过程中做好指导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困难及时分析和研究,提出改进方法;对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总结和提炼。
(三)检查验收,全面推进(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区民政局、镇(街道)组织人员对试点村进行检查验收,评估实际成效,优化推进措施,形成可复制经验,并在全区推广。
五、相关要求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落实好工作责任人,并制定有效措施。积极争取多方支持,增进与组织、纪检、政法、宣传、农业农村等条线的沟通合作,将工作与村党组织晋档升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平安法治和谐示范村等创建工作相结合,确保成效。
(新型农村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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