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民政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9080/2021-0004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 民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民字〔2019〕31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坛民字〔2019〕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工作,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59号)、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常民福〔2018〕18号)、《常州市金坛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坛政发〔2016〕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居家养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遵循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全区构建三级居家智慧养老服务管理网络,分级负责。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以及服务人员培训等工作。

街道民政办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组织实施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服务对象分为居家养老政府援助对象(以下简称援助对象)、居家养老政府关爱对象(以下简称关爱对象)和居家养老自助服务对象(以下简称自助对象)三类。其中援助对象和关爱对象需是本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城市社区的老年人。

(一)援助对象:

A类 :年满60周岁失能、半失能或者生活困难(低保、低保边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B类:离休老干部及遗孀、年满60周岁市级(含)以上劳模、年满70周岁归国华侨。

C类:年满60周岁失能、半失能城市“三无”老人。

D类: 80周岁(含)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低保、低保边缘)的老年人。

E类: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

(二)关爱对象:

本区户籍年满75周岁且长期居住在城市社区的老年人。

(三)自助对象:

年满60周岁,常住本区城市社区,自愿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第五条 援助对象、关爱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三无”、低保、低保边缘、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模、归国华侨、离休老干部及遗孀应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二)经济困难老人指低保家庭或家庭人均收入在两倍低保标准内的老年人,应提供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证明。

(三)年满60周岁失能、半失能或者生活困难(低保、低保边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由卫健部门认定。

(四)凡申请援助服务的失能、半失能对象,都应接受养老服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符合介助、介护标准。

(五)凡申请援助服务的对象按户申报,以户口簿记载的户籍情况为准。周岁时间按身份证、户口簿记载的生日当月计算。

第六条  居家养老政府援助对象经区民政局确认后享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第三方养老服务企业具体实施。援助对象服务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并由实施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服务人次经审核后与区民政局按季结算。援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含)以内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符合条件的关爱对象,享受居家养老关爱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关爱提醒、咨询服务。

第三章 服务办理程序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按照长期居住地所在社区受理、审查,街道民政办评估、审核,区民政局确认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符合关爱对象的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前往长期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信息登记。当月申请符合条件的次月开展关爱服务。

符合援助服务条件、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对象,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向长期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援助服务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金坛区居家养老政府援助服务申请表》(本人或家属(代理人)签字,一式三份)(附件1);

(二)申请对象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本文第五条中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E类对象可在年满90周岁的前一个月提出援助服务申请;自助对象可直接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或政府定点的养老服务企业申请服务。

第九条  社区于每月1~5日受理申请,开展入户调查、类别认定;社区入户调查覆盖面应达100%。

对符合援助服务条件的对象报街道民政办审核。上报时应提交本细则第八条明确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街道民政办于每月10日前受理社区上报的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条件的,加盖街道民政办公章,报区民政局。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于每月15日前受理街道上报的材料,根据街道评估意见及上报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条件的,申请人从申请的次月起享受居家养老援助服务。

第十二条  援助服务由政府定点的养老服务企业提供,并按本细则进行管理和结算。

第十三条  对不再符合援助服务条件的对象,街道民政办应及时核实(5个工作日内)并报区民政局(3个工作日),确认不符合援助服务条件的后由街道民政办负责告知,该服务对象从次月起终止养老援助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