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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公安分局:
李永春代表提出的“关于立规惩戒‘马路低头族’的建议”收悉,协办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只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金坛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部门规章、设区市及自治州政府有权制定政府规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金坛区人民政府无权制定政府规章、区政府所属各部门无权制定部门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金坛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金坛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所制定涉及规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依法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第111号人大代表建议我区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因立法权限的原因,我区无权制定。该建议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今后在常州市人大、政府做立法调研时,我局将会考虑向调研组提出该立法建议。
常州市金坛区司法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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