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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生态环境局:
端木云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秸秆焚烧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建议”收悉,协办意见如下:
我国法律对秸秆露天焚烧明确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我区早就是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因此对于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有法可依。如村干部、禁烧员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劝阻不成,应及时报警,依法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司法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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