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所、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
2020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加大表彰奖励力度,推动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常州市金坛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集体,是指在公安机关一个建制单位里,工作相对固定的警务辅助人员团体,或临时被抽调参与某项专项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团体。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奖励要着眼全区公安机关中心工作,及时奖励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奖励由政治处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相应标准发放奖金,奖励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第六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七条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集体。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或者病故的警务辅助人员,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第八条 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功,记大功,记特等功。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功,记大功,记特等功,授予全省模范警务辅助人员称号。
第九条 各警种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开展奖励工作,确需开展警种条线专项奖励的,应事先报政治处审核同意,奖励人数纳入全年表彰奖励总数。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警务辅助人员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四)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一)不畏艰难,不怕牺牲,长期扎根岗位,积极协助公安民警执法执勤,在维护社会稳定、治安防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二)在重特大警情、案(事)件处置,抢险救灾、应急处突、服务群众、治安防范,协助打击违法犯罪、重大活动安保等工作中,以及公安基础工作、改革创新等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锐意进取,勇于探索,工作上创造典型经验或有创新成果的;
(四)勤学苦练,刻苦钻研,工作技能超强或在省市比武竞赛中位居前列的;
(五)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确定奖励等级,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
(一)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大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特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堪称楷模的,授予全省模范警务辅助人员称号;
(六)警务辅助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嘉奖一次,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的记大功一次。
警务辅助人员因年度考核优秀被记个人嘉奖或记大功的,不占年度奖励比例。
第十三条 对同一集体或者个人确因工作表现十分突出,多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实行一事一奖,同一年度可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所在建制单位当年不得给予集体奖励。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奖励。
个人受到问责处理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集体和个人,经所在单位研究,确定申报奖励的等级,在本单位公示后,填写奖励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逐级申报。
第十七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的嘉奖、记功奖励由分局审批,记大功奖励由市局审批,记特等功以上奖励由省厅审批。
第十八条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在协助处置警情、协助侦破案件、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和协助执行专项工作任务中做出成绩的警务辅助人员集体和个人,可以表扬通报的形式及时予以鼓励。
第二十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决定,以奖励批准机关印发决定的形式下达,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中授奖或者送奖上门的形式开展表彰。对警务辅助人员个人的奖励实施后,奖励审批表一份留存政治处备案,另一份留存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年度警务辅助人员个人嘉奖和记功奖励的比例,分别不高于本年度在职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九、百分之三,记大功、记特等功奖励的比例由常州市局配比。集体奖励数量应严格控制。
第五章 奖励的标志和待遇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者奖状,对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奖励所需的奖匾、奖状、奖章、证书,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 奖匾、奖状、奖章、证书丢失或者毁损的,该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向政治处报告,并按照相应程序予以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五条 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个人嘉奖一千元,个人记功三千元,个人记大功五千元,个人记特等功一万元,授予全省模范警务辅助人员荣誉称号的二万元。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一案一奖按照警务辅助人员见义勇为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的撤销
第二十七条 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规定的;
(三)获得奖励的集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获得奖励的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奖励撤销后,由政治处收回奖匾、奖状或者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奖励撤销后,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同时收回奖金。
第二十九条 撤销奖励,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必要时,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其他各类单项评比等奖励一律不与本办法所列奖项对应。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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