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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070J/2020-0003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水利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水字〔2020〕142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0-12-29 公开日期 2020-12-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坛水字〔2020〕142号

基层各站(所)、防调指挥中心、规划服务中心:

为加强水利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行为,依据《金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坛财联字〔2010〕66号)及《金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坛政办发〔2010〕4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1.为维护有国资产安全、完整,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暂行办法》精神,各单位须提高认识,加强资产的出租、出借和处置管理。

2.各水管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主要包括:

(1)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2)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工作。

(3)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二、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资产。

单位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凡有统一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按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其中:通用资产配置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常财资〔2016〕19号)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

1.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明确相关责任人。需组织对实物资产定期开展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做好往来账款核查和催收工作,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2.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等其他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时需要按《金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签订但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在合同期间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原合同到期后按“暂行办法”履行财政审批手续。

3.单位在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和其他处置时需严格履行《金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审批手续,不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电子物品处置及涉密资产统一回收,具体参照《关于完善常州市金坛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坛财联字〔2018〕230号)文件执行。

4.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统一使用“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纳入预算管理。

5.本通知上述规定从2021年1月起暂行。

                                                 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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