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企事业单位 > 供电公司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违约用电管理规定
索引号 913204137357015613/2020-0000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供电公司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供电公司
生成日期 2020-02-20 公开日期 2020-03-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违约用电管理规定
 
违约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四条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第五条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电网经营企业规定。

国网常州市金坛区供电公司

2020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