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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关于对金坛市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当事人:金坛市文化艺术交流协会

住所(地址):常州市金坛区火巷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俊

 

经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6年度至2018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为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和“金坛时报”发布的《关于公布2016年度常州市金坛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的通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和“金坛时报”发布的《关于公布2017年度常州市金坛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的通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和“金坛时报”发布的《关于公布2018年度常州市金坛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的通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金坛市文化艺术交流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或者常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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