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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镇域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1-0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一、制定目的

为配合我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权责关系,加强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之间的分工配合、执法协作,保障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了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20〕1号);

3.市委办、市政府办《常州市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方案》(常办发〔2020〕6号);

4.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方案》《关于镇、街道机构改革中统筹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的实施办法》(坛办发〔2020〕3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常州市金坛区镇域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共有8章46条,为镇域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具体的措施以及政策支持。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具体规定了法律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相关行政执法原则等。

第二章为分工配合机制部分,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划分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各自的职权范围。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日常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工作,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继续行使未划转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明确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职责及其相互协作等。三是明确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的相互移送问题。四是明确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方面,在有关证据材料方面,在专项检查或行业整治工作方面,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处理等方面给予协助。

第三章为联席会议机制部分。主要内容为:一是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行政执法机关等共同组成,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二是确定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三是明确了联席会议召开的流程、时间等。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培训指导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保障监督机制。主要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二是确立了行政执法培训交流、建立健全镇(街道)与区两级全信息衔接和共享机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接受监督。

第七章、第八章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是明确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解释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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