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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1-0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明确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2020年1月、2月,省、常州市相继出台相关文件;我区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我区相关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文件。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20〕1号);

3.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常州市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方案》(常办发〔2020〕6号);

4.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方案》《关于镇、街道机构改革中统筹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的实施办法》(坛办发〔2020〕36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组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镇(街道)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常州市金坛区xx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统一行政执法权。镇(街道)的其他任何机构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执法权仅限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并由区政府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范围内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监督检查权。超出清单范围的权力事项不能行使,只能由区级职能部门行使,否则就是越权,直接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

(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

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由区级执法队伍下沉人员及划转人员、镇(街道)原有行政执法人员及聘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组成。

区级执法队伍下沉有两种情形:一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镇(街道)下沉执法力量,设置派驻中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下沉基层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大队现有人员的70%。二是区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区卫生监督所、区劳动监察大队分片区下沉执法力量,按片区设置中队并进驻在其中一镇(街道),开展辖区内相关领域的执法工作。

其余涉及权力下放部门的区级执法队伍人员不下沉,但要做好相关的指导、联系及衔接工作。

(三)下沉人员统一实行属地管理

区级执法部门执法下沉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原主管部门与镇、街道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报请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划转至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划转的区级执法部门下沉至镇(街道)人员实行属地管理,接受镇(街道)统一管理,镇(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任命其担任综合行政执法局职务,占用镇(街道)职能机构中层职数。

根据“集中办公、双重管理”模式,执法下沉人员统一纳入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派驻在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人员,纳入镇(街道)统一管理、考核,赋予镇(街道)党(工)委对其负责人的任免建议权、绩效评议权和奖惩管理权。

(四)行政执法证件申领与管理

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领取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新领证人员必须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无正式行政或事业编制的社会化用工(聘用)人员,只能作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关系在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人员,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申领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区级机关部门下沉执法人员以区级部门名义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同时从事区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规范执法行为

各镇(街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规范日常检查、立案、调查、决定等执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省赋予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在辖区内开展执法工作。对专业性较强、执法要求较高等执法行为,采用“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的方式,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执法。

对各镇(街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政府依法受理,区司法局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实行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识,配备足够的行政执法装备。参照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各类执法文书,编制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

(六)明确镇(街道)和区级部门职责

制定公布集中至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镇(街道)按照目录清单,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区城市管理局未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的日常监管工作,原则上由相应下沉人员负责,并建立与主管部门的联动机制。其他下放执法权限的部门,镇(街道)仅承接集中至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其余未划转事项的日常监管工作,仍由原部门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做到“谁移交、谁指导”“谁主管、谁监管”。区城市管理局履行全区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职责,区司法局履行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共法律培训和执法监督职责。区级执法部门对已集中至镇(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加强法律适用、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对于全区性专项整治或重大执法行动,可统筹调配镇(街道)所属综合执法力量。

七、建立执法协商制度

各镇(街道)建立与有关行政机关的协商联系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各镇(街道)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抄送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网上移送、受理、立案、监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基础数据的联动共享,建立诚信档案、失信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定期研究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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