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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2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关于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省政府办公厅于去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常州市于今年5月8日制定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我区现执行文件依据是2013年金坛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金坛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坛政规〔2013〕1号),原规范性文件执行期限为5年。因此不仅是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还是从加强我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需要,拟重新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原文件主要是管理办法,围绕管理职责,设立、调整和撤销,使用和执行,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现拟出台文件,主要是围绕细化政府专项资金设立、撤销和调整流程,明确财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强化绩效管理,健全监督体系。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三部分内容。其中: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主要措施。共7项内容18条。

第(一)项,明确专项属性,厘清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包括3条:

1.严格界定政府专项资金范畴。

2.明晰部门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政府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初步审核并报政府批准,按时公布政府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指导督促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编制并组织评审,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与政府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事务。业务主管部门是落实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要求提出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与撤销申请,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联合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严格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开展自我监督和绩效自评价等。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

3.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明晰区、镇级财政关系和职权分工。

第(二)项,强化程序控制,规范政府专项资金生命周期管理,也就是完善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程序。共包括3条,其中:

4.健全新设政府专项资金论证机制。政府专项资金设立应由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提出,财政部门应加强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审核。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设立新的专项资金。

5.健全政府专项资金退出和调整机制。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应当明确专项用途、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6.健全政府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制度。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定结果纳入预算编制的范围。经人大批准预算后,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

第(三)项,加强清理整合,完善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共包括2条,其中:

7.加强政府专项资金清理整合。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现有政府专项资金每年进行梳理,从根本上破除零星分散、结构固化、效益不高的问题,严格执行到期政策评估及清理退出机制。对目标接近、投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予以归并;对安排固化、效益不高的专项予以清理;对工作经费补助、单项考核奖励等“小而散”的专项予以取消。确保资金落实到最急需、效益最优的项目上。

8.实施政府专项资金分类管理。

第(四)项,夯实预算基础,推进项目规划和项目库建设。共包括3条,其中:

9.逐步完善财政中期规划制度。

10.完善政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财政部门逐步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

第(五)项,强化预算评审,提高预算科学性和透明度。共包括3条,其中:

11.编细编实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政府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预算要同步编制,纳入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同步报送绩效目标。

12.逐步健全政府专项资金预算评审机制。财政部门要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将所有政府专项资金纳入预算评审范围。

13.健全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公开机制。建立项目预算与绩效目标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公开机制。

第(六)项,强化预算执行,完善预算动态调整机制;共包括2条,其中:

14.落实业务主管部门主体责任。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推进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申报、审批、监督、验收、考核等工作;负责对项目资金支付进度、真实性实行监控,对重大执行问题和风险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15.完善预算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阶段要做好资金下达,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跟踪分析绩效运行信息。

第(七)项,加强监督评价,增强政府专项资金安全保障。共包括3条,其中:

16.健全政府专项资金监督体系。明确项目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部门职责。各部门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7.逐步健全政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机制。

18.建立政府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制度。政府专项资金被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使用的,责任部门负责追回相应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部分内容是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作、加强督促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意见施行前我区有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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