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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5057/2020-0000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20〕5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20-04-14 公开日期 2020-04-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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