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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细则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070J/2020-0001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水利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水字〔2020〕40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0-04-10 公开日期 2020-04-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细则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细则
坛水字〔2020〕4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改革制度机制,强化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高质量做好区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常州市金坛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        常州市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局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0日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根据《江苏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苏水农〔2019〕2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法〔2017〕8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收对象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镇(街道),验收范围为经改革的有效灌溉面积。

第三条验收工作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开展镇(街道)自验,区级验收。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四条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56号)以及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苏水农〔2019〕22号)等文件规定。

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法〔2017〕82号)

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金坛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坛政复〔2017〕6号)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领导。包括健全领导机制、落实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范围、建好改革台账等。

2.运行机制。(1)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根据区级农业水价核定办法及区级指导价,科学核算农业水价,合理确定执行水价等;(2)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按照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办法,做好奖补资金的申请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等;(3)工程管护机制:落实长效管护办法、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资金、明确管护职责等;(4)用水管理机制:做好供水计量设施日常维护,执行灌溉用水指导定额,按照水权制度要求,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等。

3.改革成效。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任务,采取措施促进农业节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完善,运行良好,水费收缴到位,农民负担合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第六条验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改革区域覆盖全部改革范围,应改尽改。

2.计量措施覆盖全部改革区域。

3.农业用水价格达到运行维护成本。

4.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四项机制建立健全。

5.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组织和农田水利设施运行良好。

6.改革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7.台账详实完整,立卷建档规范。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七条验收工作分为镇级自验、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工作由区级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负责全区所有镇(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各镇(街道)可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自验工作组,负责各地验收工作。

第八条对照本验收细则,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进行自验,形成自验报告,明确验收结论(附件1),同时向区级报送验收申请。区级验收工作组对各镇(街道)逐一开展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第九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级验收工作结束后,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台账资料,及时整改存在问题,为省、市级验收做好准备。

第十条2020年6月上旬前,全区所有镇(街道)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镇级自验工作;6月底前完成区级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确保通过省、市级验收。

第五章 验收评定

第十一条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赋分对照表》(附件2),采用百分制评估有关指标得分,总分不超过100分,综合得分达90分(含)以上且不存在第十三条情况的为合格,其他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1.改革区域未覆盖全部改革范围。

2.农业用水价格未达到运行维护成本。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验收资料要确保真实、准确,对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建立促进农业节水、工程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保障改革成果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区水利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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