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及《关于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意见》(坛政办发〔2018〕186号)要求,我局决定将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自列入决定之日起期限1年,如在列入期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标准的情形,列入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现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