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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4-0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定于2020年4月1日—5月20日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19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在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20年1月1日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分支机构)。

二、核验管辖

按照属地原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核验工作。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工作由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一)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三、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核验所需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经营情况报告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报告表(附件1);

(二)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2);

(三)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3);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上述(一)、(二)和(四)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提交上述(三)、(二)和(四)(复印件)材料,书面材料盖章装订成册。

五、方法步骤

核验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实地核查。

核验时间2020年4月1日至5月20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核验时间适当延迟)。如5月20日前不能核验的,应向核验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对逾期不提供核验材料的单位,核验机关将责令限期整改。核验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核验机关将会同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介入查处。

联系人:潘科平 电话:82836685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报告表》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3.《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8日

20200407170824_2686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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