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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信息来源:广电台 发布时间:2020-03-2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电鱼、炸鱼、毒鱼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我区水域内从事非法电鱼、炸鱼、毒鱼作业,在陆上或船艇上携带电鱼、炸鱼、毒鱼工具且有渔获物的,视同电鱼、炸鱼、毒鱼行为,一经查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期内、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将一律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禁无证捕捞。违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

三、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炸鱼、毒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在我区水域从事非法捕鱼作业的,必须自行拆除相关作业工具。非法制造、持有、买卖电鱼、炸鱼、毒鱼作业工具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逾期未拆除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电鱼作业的,应及时向渔政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0519-8018902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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