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要求,结合金坛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
一是严格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根据职责范围在政府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政务服务网站、办公场所公示栏等公示平台,将本单位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依法将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
二是积极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记录主体、记录方式、适用范围以及记录要求都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同时,对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程序等也作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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