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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常州市金坛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08-2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近日,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了《常州市金坛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该处理意见保障了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农村不动产登记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如因分散登记、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情形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不一致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司法等合法途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和房屋的,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等,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的原则对上述历史遗留问题均给出了处理办法。 

该意见对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农村不动产给出了面积认定的标准,按国家、省不同时期政策的出台和调整,按不同的标准认定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同时对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明确可按规定通过“三级确认”或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登记。 

该意见对不予确权登记的几种情形做出了表述,为后续村、镇、区各级办理相关手续给予了指导性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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