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经过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别人为什么要为你作证呢?在法治社会维权时代,我们国家有了更加完善和充分的制度保障,越来越多的人敢于直面社会上的“虚和假”,说不。
2018年9月4日,一位白头发、白眉毛、白皮肤、身患白化病的老人,满身水渍,在其妻子的搀扶下高一脚低一脚的匆匆走进金坛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工作人员热心接待了他们。
老人接过工作人员的一杯温开水后,开始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老人名叫梅某某,当地村民都习惯称他为老梅,多年前因残疾与贫困,当地渔场让其承包了8.2亩渔塘,老梅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勤奋,硬是脱了贫,娶妻生子盖了三间平房,生活才刚刚开始有了奔头。2018年5月15日,为保护好放养多时的鱼,下半年图个好收成,老梅和往常一样,从经营渔饲料的小学同学邓某处购买了渔药“精制敌百虫”7包,价格100元,钱货二清,未开具任何票据,老梅当日让其姐姐协助,拆开6包,荡着小船投放进了自己的渔塘。谁知道不幸的事情突然发生了,次日早晨,有人发现他的渔塘大面积鱼死亡,死鱼的消息惊动了周围的渔民,老梅不知所措,也不知什么原因,只好自认倒霉,村里好心的渔民自发地帮助老梅捞死鱼抬死鱼,老梅望着塘边堆积如山的死鱼,当着渔场书记的面,眼泪涮地就下来了。捞鱼第六天-2018年5月21日,有渔民提起扔在渔塘边的“精制敌百虫”包装袋,提醒老梅,是不是渔药有什么问题?老梅立马去找渔场书记,书记正在一家渔药店里办事,店老板问老梅用的是什么药,有没有开票,老梅一一如实告知,有渔民立即建议让他去邓某处补开收据,并报警处理。于是,老梅听从了渔民们的意见,当日去邓某处补开收据,落款时间是2018年5月21日,老梅随即报警,并于2018年5月22日向农林部门投诉。农林部门到场查处,邓某不能当场提供实际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也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凭证,经过调查,农林部门认定邓某销售的“精制敌百虫”属于假药,并移交公安,公安调查后以证据不足未作刑事案件处理,材料退回农林部门,事后农林部门向邓某的经营部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坛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意见》之规定,因申请人系重度残疾人,因假鱼药导致鱼死亡后,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没有固定经济来源,金坛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夏文平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安排了夏律师与老梅见面。4个月前的事,死鱼早已没了尸骨,老梅没有证据保全意识,没有死鱼,死因不明,数量没有清点,鱼的品种规格均不明确,只有一包未拆开的渔药。责任与损失如何认定,老梅只提供了一张补开的收据,承办律师非常头疼。
面对无助的残疾老人,承办律师只能决定自己去搜集证据。约那天报案的出警民警,约农林部门案件的承办人员,陪老梅去看现场,向捞渔的村民了解情况。约人见面是一项繁琐的工作,有的电话总是打不通,有的说要请示领导才能见面,有的时间上不巧,有的正在出差,有的说我不认识你直接挂了…
一张补开的收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关系的真实交易时间吗?
上面的时间不是死鱼当天的时间,而是延后了六天,邓某在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中坚持认为死鱼与她无关。通过向村民调查,多人均证实是渔民提醒老梅去补开收据的事实。要拆穿邓某的谎言,只能让知道真相的村民出庭作证。面对老梅遭受的巨大损失,邓某的不诚信经营,许多村民站了出来,为了道义,为了打假,纷纷出具证明,并表示将来一定陪老梅上法庭作证,证明死鱼的品种与规格、每人抬鱼的大约数量,证明老梅是先买了渔药,然后去补开了收据,作证的人中包括事故现场察看情况的渔场书记。有了多份证人证言和农林部门的材料,律师有了底气。在收集初步的证据后,考虑到原被告是同学关系,又是乡里乡亲的,承办律师试着调解处理,找了中介人传话,邓某避而不谈,律师只得草拟诉状,通过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邓某仍然不同意调解处理。案件由偏僻的事故地派出法庭管辖,承办律师为达成调解处理的目的,两次立案、撤案,均通过诉调对接走一遍程序,多次与邓某的中介人周某、蔡某进行协调,均无功而返。最终进入法庭审理,承办律师参加了举证、听证、鉴定、质证、辩论,前后四次出庭,邓某均以收据时间与死鱼时间不相符为由,否认老梅购买的渔药与死鱼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承认假药,自然不愿承担任何责任,更以损失无法评估为由拒绝赔偿。承办律师向法官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已认定“精制敌百虫”为假药的前提下,依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原则规定。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就应当对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多位现场捞渔的证人证言、建议补开票据的证人证言、渔塘养殖情况的证人证言、当年鱼市行情的证人证言结合市场价格信息调查,根据老梅承包8.2亩渔塘的面积,可以确定死鱼的数量和损失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最终一审法院酌定损失金额,支持了老梅的大部分诉请,获赔9万余元。证人证言决定了本案的胜负,村民眼里容不下沙子,假冒伪劣,人人喊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的论断,阐明了“民心向背,决定战争胜负”的实质,今天,合乎公平、正义的就能得到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否则就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和它最初的含义一脉相承。
案件点评
本案的受援人是一名残疾人,因投放渔药导致大面积死鱼,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境遇值得同情,但是类似因死因不明证据没有保全案件的处理,对提供法律援助的承办律师而言确有不小的挑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办人要收集证据为诉讼准备,又要考虑社会效果,两次立案、撤案,多次调解,在不能协调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案件不能久拖不决,案件进入诉讼处理,承办律师有义务在调查了解情况后向法官提供证据线索,通过大量的证人证言查明事实真相,承办律师参加了举证、听证、鉴定、质证、辩论,前后四次出庭,一审胜诉的结果让当事人非常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作证是光荣的,我国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在村民的帮助下,老梅打赢了官司,但教训是深刻的。老梅周边的渔民同样采购邓某相同的渔药多年,均未发生过死鱼现象,而且死鱼的数量没有统计,损失无法确定,那么死鱼与渔药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实际的损失就是最难说服法官的争议焦点。在很难鉴定的情况下,律师要为法官提供更多的调查建议,面对假药,许多证人愿意出庭作证,他们站在了正义的一边,同时,律师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与证据规则,为受援人据理力争。在农村,老百姓普遍存在证据保全意识不强的问题,渔塘死鱼,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一方面,渔民就应该想到政府的农林部门,让政府部门早点介入,让专家介入,查找死因,既有利于分清责任,又有利于养殖技术进步,更好的吸取经验教训,增加渔塘养殖的数量与质量;另一方面,应该及时保全证据,通过公证部门公证,将当时死鱼的数量进行固定,对死鱼本体采取一定的冰封处理,以便将来通过司法部门鉴定死因和损失,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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