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朱林分局工作人员登录“全国互联网12315”平台时发现,自然人张某某在同一时段对同一商家用2个工单进行“既投诉又举报”,同时发现投诉人联系电话是外地号码(江西省),我局对此事高度关注,对其举报事项开展了认真核实。
工作人员随即通过电话联系了投诉人,经了解,投诉人张某某在镇某打字复印点,排版打印共计2张A4纸文档(表格),商家要求付款6元,实付5元。投诉人认为:价格过高且商家在处理时态度较差,希望相关部门教育商家纠正。依据上述情形,工作人员判断:这是一起普通消费者的真实投诉和举报,顿时松了口气。
在接下来的调解中,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等法律条文对投诉人进行了解释。对被投诉人“复印定价1元/张,排版打印定价3元/张” 符合常规的情况作了跟进说明,得到了投诉人的认可和体谅。同时对商家未履行“事先告知”行为,主观上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和教育。在开展调解工作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商家深受启发,表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服务,及时化解矛盾,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根据投诉人“不要求现场调解”的具体个性化诉求,分局将上述处理情况通过电话告知了投诉人,投诉人表示:“非常认可我们这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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