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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第72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07-2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张小燕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对高层小区设置担架电梯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高层建筑日趋增多,从相关规范要求“四层以上居住建筑需设置电梯”解决“上楼下楼难”问题,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方案出台,从规范和地方政策,都体现了对居民出入的关怀。

2019年6月1日,《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坛政办发〔2019〕43号)正式实施,该文件明确规定实施对象为金坛区内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的多层住宅。当前实施的《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审查技术规程》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指导文件中,均未对12层及以上高层小区设置担架电梯设置方式及流程作出规定。

关于担架电梯,2011年7月26日正式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2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并以此作为设计院设计方案的依据,并纳入审图机构的强制审查标准。

对于规范施行以后的住宅,审图机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图合规性审查。

对于规范实施以前的建筑:

(一)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引导选用担架电梯。

(二)增加连廊的方式连接现有小区的核心筒,需考虑。

结构安全和施工的空间,最重要的是涉及每个住户的利益,具体操作的时候,需按照《物权法》要求征求业主意见,若占用小区共有部分的,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对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第72号的答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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