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关于加强无证养老场所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常养老专治〔2020〕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供给现状,针对床位设置在10张(不含)以下的农村养老互助点(以下简称“农村养老互助点”)的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论述,以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宗旨,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初步建立起与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农村互助养老作为居家养老的一种模式,与家庭养老同为基础性养老服务,是家庭养老方式的有效补充,应遵循“互助就近化、规模小型化、管理网格化”的基本原则。
三、目标任务
通过规范农村养老互助点设置,为村级组织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可持续运营和安全有序管理方面提供可复制、可参照的样本。在经济发展还不平衡,养老理念尚未完全转变的形势下,为农村家庭养老提供适度补充。
四、基本规范
全区农村养老互助点的设置,须遵循以下8项基本规范:
1.基地选址。农村社区(行政村)嵌入村落的利用民房或租用村集体建筑物,所用房屋需满足居住安全要求。
2.用房设置。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规定,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床确定使用面积,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满足生活设施良好、环境卫生整洁、经过必要的适老化改造等条件。
3.食品安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4.消防安全。应当配置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
5.治安防范。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应当在公共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同时,视频监控系统应当接入所在村网格站,由各镇(街道)运用网格化社会治理手段加强管理。
6.互助规范。互助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应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
7.人员配置。主办者应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身体健康、无基础疾病,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年龄不宜超过70周岁。
8.安全管理。主办者应当重视安全管理,每周应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自查,所在地村委每月应不少于一次上门检查,所在镇(街道)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上门检查指导。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标准。各镇(街道)要严格对照上述基本规范,搞好甄别把关。不符合基本规范的,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安全整治专项方案>的通知》(坛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予以关停取缔。
(二)强化日常管理。各镇(街道)要强化属地管理,明确工作定位,明晰职能职责,充分运用网格化社会治理联动指挥平台,加强对农村互助养老点的日常管理,形成安全可控、服务规范、运行有序的良性发展局面。
(三)加强长效监管。各镇(街道)要密切关注区域内农村养老互助点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得失,不断纠偏纠错,帮助其安全、规范、健康运行,确保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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