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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区特殊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床位资助办法(试行)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9080/2020-0001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民字〔2020〕28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0-04-14 公开日期 2020-04-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区特殊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床位资助办法(试行)
 
金坛区特殊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床位资助办法(试行)
坛民字〔2020〕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坛政发〔2016〕9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户籍、特殊困难(低保、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年满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第三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按照“自愿入住、自主选择”的原则,选择定点养老机构。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和资助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

镇(街道)负责本区域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和资助对象的认定、管理等工作。定点养老机构原则上在本区域选定,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其他区域选定。

定点养老机构负责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二章 定点养老机构

第五条 镇(街道)民政办应当根据本区域特殊困难老年人数量,依法合理确定定点养老机构,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许可或备案登记。已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经区民政局备案登记的合法经营养老机构。

(二)设施适用齐全。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配置合理,功能完善,经济实用。

(三)管理科学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人员配备合理、财务管理规范、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标准合理。

(四)服务安全周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3,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5,与自理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10。膳食服务卫生、营养,能满足老年人特殊饮食需求。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定点养老机构名单和收费标准应当由区民政局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三章资助标准和经费

第八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床位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第九条 本办法所需资助资金由区民政局负责筹措。

第十条 资助经费按下列方式拨付和结算:

定点养老机构每季度末月25日前汇总本季度资助对象信息,附上申请人入住协议复印件、符合资助条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缴费部分票据复印件,报区民政局对当季度资助经费进行清算、拨付。

第十一条 因资助对象被取消原待遇、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当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次月起停止资助。

各镇(街道)民政办每月10日前与定点养老机构核对区域内资助对象。如有取消资助资格的,定点养老机构应当提前1月告知资助对象(或监护人)次月起按照自费标准收费,当月仍享受资助费用。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在享受本办法资助期间,不再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资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符合资助条件,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向所在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由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确认身份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镇(街道)民政办按照“区域优先”原则,安排老人选择入住定点养老机构。

第十四条 定点养老机构按照轮候顺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入住安排。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办理定点养老机构入住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坛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床位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定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作为资助经费结算的依据,并连同其他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应加强资助对象动态管理。定点养老机构在每月5日前将下月终止资助的对象名单书面报区民政局。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资助对象申请资助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一)取消资助资格后重新成为低保、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的;

(二)需要变更定点养老机构的;

(三)因自身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资助经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被取消低保、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待遇的,申请人应及时报告入住的养老机构。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由镇(街道)民政办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逾期未缴费或拒不缴费的,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按照养老机构入住协议终止服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如实申报资助资金,资助对象被取消相关待遇、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不得继续申报资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查实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定点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所在民政办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区民政局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擅自提高资助对象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资助对象或其家属投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资助对象入住,或拒绝为资助对象提供规范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养老服务的;

(四)被区民政局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入住定点养老机构并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可在2个月内参照以上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资助手续,资助费用不作补发,自申请成功次月起享受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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