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4〕40号)和常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区推行文明绿色生态殡葬资金扶持办法》(常民事〔201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推行文明绿色生态殡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按照《金坛殡葬设施布局规划》(坛政复〔2016〕13号)和《常州市金坛区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坛民字〔2016〕80号)的要求,对实施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改造提升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按照《常州市金坛区推行文明绿色生态殡葬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坛民字〔2016〕79号)的要求,对选择文明绿色生态殡葬的对象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对符合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的资金扶持要求:
(一)对象:2016年起对实施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改造提升项目,并获得3A、4A、5A等级的单位(具体等级评定办法见附件1)。
(二)标准:获得3A等级的单位,扶持资金30万元;获得4A等级的单位,扶持资金40万元;获得5A等级的单位,扶持资金50万元。等级评定逐级提升的,只补差额。
(三)程序:申报单位填写《金坛区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由区殡葬管理所初审后报至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发放扶持资金。
(四)时间:每年10月份进行申报,每年11、12月份为扶持资金审核和拨付时间。
第四条对申请绿色文明生态殡葬资金补贴的对象,由区殡葬管理所对于申请情况进行初审,并统一按季造册,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五条资金使用必须接受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根据《金坛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申请单位填制《区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3),与《金坛区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等级评定资金扶持申请表》一并上报。对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挪作他用的,除按规定收回当年扶持资金和取消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改造提升项目扶持资金和文明绿色生态殡葬补贴资金列入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
第七条本办法由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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