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财务管理规定》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3月15日
财务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费用审核和报销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局机关各项工作规范运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项经费的收支管理。
二、经费收支范围
第三条 机关经费收入主要是区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经费和追加补助,以及部、省、市、区拨付的各项补助经费等。
第四条 经费支出:一是部门预算基本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其他交通费用等;二是部门预算项目经费支出;三是部、省、市、区拨付的各项财政性补助经费支出。
三、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管理:局机关应按财政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局财务审计科负责预算的编制工作,相关科室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并经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将部门预算草案上报区财政进行审核,根据审核后的部门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报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将部门预算草案上报区财政,部门预算草案经区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按时间和要求进行部门预算公开。局机关要合理安排经费的收支,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或变更预算,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提供调整理由和经费测算依据,报区财政部门经区政府、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决算管理:局财务审计科要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决算,总结分析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决算编报说明。决算数据应完整、真实、准确。决算数据与账面数据应保持一致性,如有特殊情况,应上报决算调整说明。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部门决算公开。
四、支出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的公务支出票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局财务审计科审核后交由局分管领导、局分管财务领导和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才能报支。
第八条 应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除正常的人员支出外),必须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按上述第七条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支。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不得借任何名义擅自发放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等由组织人事科扎口负责,手续齐全后,由财务审计科上报统一发放。
第十条 从严控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一)出国(境)费。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控制全年因公出国人次并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支出标准控制费用。出国(境)费用支出应严格控制在财政核准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表》范围内,不得超支。
(二)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格执行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公务、商务接待规定》,从严控制会议经费,从严控制公务接待的范围、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开支各种礼品、购物卡等违规支出。会议安排和公务接待安排由办公室扎口负责,并按会议安排和公务接待制度的要求和标准执行,其他部门不得用公款自行安排。
(三)培训费。严格执行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金坛区委组织部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坛财联字[2017]195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科室、各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要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费支出必须控制在规定限额标准内,严禁超标支付专家讲课费。
(四)差旅费。严格执行金坛市财政局转发《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坛财字[2014]101号)、《常州市财政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常财行[2016]6号)和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常财行〔2017〕8号)。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填制《金坛区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进行审批,方能出差。严格按照差旅费的文件规定报批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上级补助支出:局财务审计科收到部、省、市、区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及时通知业务处室,各业务处室应在资金到位15天内向局财务审计科提出拨款申请,填制拨款申请单,报局财务审计科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局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再报局长审批,局财务审计科根据局长审批意见办理拨付手续。
五、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资产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配置和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二 资产购置。根据工作需求,需要购置资产的,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要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一)局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资产购置预算,局财务科按照财政规定的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进行报批。大宗物资采购方案由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资产,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政府采购。
(三)局办公室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局财务部门并在资产管理软件中进行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局办公室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一)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清理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二)要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资产使用部门及资产使用人。
(三)对外出租、出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并实行统一招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由局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报废、转让等,要遵循先审批、后处置的原则,未经局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单位负责人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二)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同时,由局财务部门通过资产管理软件报财政部门审批,及时做帐务处理。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财务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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