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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062P/2019-0004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农业农村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农发〔2019〕145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19-09-24 公开日期 2019-09-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暂行办法》的通知
坛农发〔2019〕145号

局属相关科室:

为规范行政执法和重大案件集体决策行为,进一步强化违法违规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并印发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9日

 

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准确、合理、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常州市金坛区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案件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分管执法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政策法规与改革科和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与改革科和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业务骨干组成,对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由政策法规与改革科负责案件审理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4名。

第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工作会议(以下简称“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由组长或指定副组长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对非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0000元以上的;

(四)有关管理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六条  案件审理工作小组审理的主要内容:

1、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2、案件管辖权限是否具有;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5、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6、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7、定性是否准确;

8、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9、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的程序:

1、由区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的有关事实、主要证据、初步的处理意见、分歧焦点等情况;

2、案件审理工作小组成员询问案件承办人;

3、案件审理工作小组成员讨论;

4、主持人宣布案件处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工作小组决定的内容:

1、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意见;

2、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定性不准确或办案程序有错误的,区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重新调查审理;

5、其他需要作出的决定。

第九条  案件审理工作小组依法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制作《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案件审理工作小组讨论的意见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次召开案件审理工作小组会议:

1、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

2、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认定需重新调查审理的;

3、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4、其他需再次审理的。

第十一条  参加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的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因泄密而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由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每位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决定,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将会议记录交局办公室保存,复印件由区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归入案卷存档。查阅会议记录,应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复印会议记录,应经案件审理工作小组组长同意。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及受委托执法的机构在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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