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大力弘扬慈善精神,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不断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慈善总会2019年度“慈善一日捐”活动方案>的通知》(坛办发〔2019〕8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9年9月5日至9月30日
二、活动对象
1.镇、村两级干部职工及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2.教育、卫生系统的干部、教师、医务人员、职工。
三、活动劝捐建议数
1.镇分会按区慈善总会下达的善款募集建议数劝捐。
2.本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享受正处职、调研员、副处职、副调研员待遇的劝捐标准为1000元/人;享受正科职、主任科员待遇的(包括事业单位享受高级、副高级职称待遇)劝捐标准为500元/人;享受副科职、副主任科员待遇的(包括事业单位享受中级职称待遇)劝捐标准为300元/人;其他工作人员劝捐200元/人,其他合同工工作人员50-100元/人。各村集体劝捐1-1.5万元,村书记劝捐200元/人,其他村干部100元/人。
3.教师、医务人员,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劝捐400元/人,中级职称待遇的劝捐300元/人,其他工作人员劝捐200元/人 。
4.各企业劝捐一日利润或开支,干部职工劝捐一日工资。
四、活动要求
1.签订协议承诺捐赠的单位,按协议兑捐。
2.积极倡导冠名捐赠,设立专项基金(资金)。对认捐20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通过签订协议实行冠名捐赠(助医、助学、助孤、助残、助老等)。
3.各村、各单位所募集的资金必须在规定时间(10月15日前)缴镇慈善分会(镇民政办),由镇慈善分会开具专用收据,入账后统一解缴到区慈善总会。
说明: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是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在这个比例之内的,可以做为费用支出扣除。
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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