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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坛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9-04-0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区发改局提交的《金坛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区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A栋617

电话:0519-82821431

电子邮箱:3049338563@qq.com

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5日


金坛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8〕6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总体投向以及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前条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循规模适当、保障重点、预算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原则上不直接投向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营性领域。

政府投资方向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优化,建立政府投资方向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第六条 区发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及组织实施、立项审批、后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区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监督管理职能。

区国有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投资建设主体职能。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等监督管理职能,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参与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作为第二责任主体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区发改部门组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库制度(以下简称三年滚动计划)。区新城开发办、老城改造办、各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向区发改部门提出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申请。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区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经“双论证”通过后列入三年滚动计划。

对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建立专家论证制度,由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论证,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确定项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投资主体、运营主体。

三年滚动计划是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的基础,对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项目责任主体开展前期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保障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计划。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年度计划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前期项目三种类别:

(一)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二)新建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在本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三)前期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在本年度计划内要积极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争取开工的项目。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和前期项目纳入年度计划的,新城办、老城办、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区发改部门报送纳入下一年度计划的申请,拟申报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区域位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投资主体、运营主体、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计划;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研究形成下一年度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初稿。

第十三条 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拟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逐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财力论证。

第十四条 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投资主体对“双论证”方案确认无异议后,该项目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草案于每年10月底前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并提交下一年度区人代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区各有关项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于当年7月底前,向区发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年度计划调整的初步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或者报告。

第三章项目财力论证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市申报下年度政府债券额度需求。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依据下年度政府财政预算编制草案,确定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承受能力,并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区发改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产生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后,可以进入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列入年度计划前,应当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构成以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阐述,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及其他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主体(或项目投资主体,本章内同)依法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并按照规定向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审批手续。

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建设周期等进行编制。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经济社会效益、投资估算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明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投资估算应当经区财政部门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送区发改部门审批,并提交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一)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规划条件);

(二)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承诺表);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按照相关规定不需区自然资源局出具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和项目责任主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改部门应当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投资估算,核定是否需要招投标以及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区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对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设计概算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定额套用、取费标准及人工材料价格计取的合理性,并将初步审查意见抄送区发改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予以修改完善,并自行或依法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完成后,应报送区发改部门。区发改部门应结合初步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予以批复。

国家和省规定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或者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发改部门。区发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责任主体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责任主体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均应符合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三十条 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部分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扩建、维修维护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直接报批实施方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确需调整的,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服务活动,达到政府采购规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章项目资金预算及拨付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及年度实际资金需求,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平衡方案,于每年10月底前报区财政部门汇总,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结合项目性质和当年度项目资金需求拟定资金渠道,将政府年度投资预算(草案)汇总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草案)。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不得擅自突破和变更。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根据下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及政府债券转贷收入安排。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结合确定的政府投资预算将建设资金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将建设资金拨付至建设单位。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责任主体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由项目责任主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依法选择代建单位。

项目责任主体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区发改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依法出具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项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七章 项目竣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和工程合同的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国家和省规定在竣工验收之前须进行交工验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责任主体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应当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四十八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

第四十九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项目责任主体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做好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工作。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项目责任主体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五十一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当将竣工决算文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照项目竣工决算相关政策规定报送区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报区审计部门审计。区财政部门根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经区财政、审计部门评审或审计复核核减的投资,属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全额返回区级财政国库。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15日内返回,或直接从工程尾款中扣减。

第五十二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政府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应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等情况,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审查。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算、资产使用、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管。

第五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采用跟踪审计、决算审计、审计复核等审计方式,对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区审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招标投标、工程实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事项的全过程跟踪协调处理。

项目主管部门应该按期向区发改部门如实上报月度、季度、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审查。

第六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全过程实施,对项目的合规性及资金安全、质量安全等负主体责任。

项目实施主体应定期向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各个阶段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六十二条 建立检查成果共享机制以及联合稽察等协作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

第六十三条 区发改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后评价,但不得委托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者建设活动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审批和建设进行全面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及对策建议。

对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改进。

第六十四条 区发改部门、统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统计监督。项目投资统计数据将作为考核项目投资进度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违规办理项目规划、用地、环保、施工等手续的;

(二)违规拨付政府项目建设资金;

(三)不按规定程序调整项目投资概算;

(四)违规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五)违规出具项目审计报告、评审报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二)未按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三)未经批准擅自突破项目投资限额、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建设内容;

(四)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政府资金浪费和损失;

(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竣工验收;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本建设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或报送的信息资料失真的;

(七)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不按规定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项目招投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应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并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及其它专项资金项目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 纯设备购置、技术服务类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投资额小于300万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执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 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统筹安排所辖范围内自主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报同级人大或党委(工委)审查批准,并报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集中建设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十四条 相关单位使用政府投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非货币资产的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区政府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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