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所、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问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问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严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纪律,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履职行为,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问责规定(试行)》、《常州市金坛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公安机关采用聘用或者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使用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对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的纪律条令、内部规章制度等行为所实施的责任追究。警务辅助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实施问责,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种类和程序
第五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实施问责,应根据行为事实、行为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问责处理,问责种类包括:
(一)诫勉谈话:影响期为1个月;
(二)警告:影响期为3个月;
(三)记过:影响期为12个月;
(四)解除劳动关系:受到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工资,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受到问责处理的警务辅助人员,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层级,并可与个人绩效考核奖金挂钩。
受到问责处理的警务辅助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视具体情况,组织集中学习培训。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同时被发现有两种以上受问责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并按其中所受到最重问责的基础上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问责期满,且未有其它问责行为的,原问责决定自行解除。在问责期限内,又出现其它需问责行为的,应在给予相应问责的基础上加重一档处理。
警务辅助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拘留以及其他不适合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行政处罚,或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操作规范或其它个人原因造成公安机关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警务辅助人员问责由所在单位对其实施,处理结果报政治处辅管科备案。
第十条 问责一般按照“调查情况,提请报批,问责实施,备案察效”的程序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包括警务辅助人员姓名、违纪违规事实、处理种类及依据、期限和印章。
问责决定交被问责警务辅助人员签名后留存。警务辅助人员拒绝签字的,则以见证为据记录在案,问责决定仍然有效。
第三章 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或公安机关形象和声誉的言论,未经批准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组织管理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工作中不服从领导安排或管理;
(二)因单位或部门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用人额度或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作出的岗位分配、交流安排的;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管理民警,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组织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保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泄露国家、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下载、打印或使用各类存储介质转存公安信息、数据、程序的;
(三)违反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一机两用”等违规外联的;
(四)违反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数字证书或密码,查询、操作授权范围以外公安信息系统或程序的;
(五)未经本单位科技信息部门批准,擅自对公安信息网计算机进行重新安装、加装操作系统或安装黑客类工具的;
(六)违反工作区域管理规定,未经许可进入公安机关重点保密区域和部位的;
(七)有其他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经济方面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利用工作之便,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无主物品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挪用公款、罚没款物、涉案财物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为谋取私利或受人请托,有索要、收受财物以及行贿行为的;
(四)其他经济方面违反纪律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道德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参与或组织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
(二)因生活作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散布消极言论、制造谣言,对所在单位部门或其他人员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道德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工作职责规定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二)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打听案情、影响公正办案的;为违法犯罪嫌疑人说情开脱或干扰、妨碍案件查处;
(四)工作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五)在协助勘验、检查、鉴定等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日常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出入夜总会等陪侍性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违反所在单位请销假、考勤制度和作息时间规定,经批评教育或问责仍不改正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四)工作中对报案、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用语不文明,引发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五)工作时间内饮酒,或在非工作期间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工作场所访问、浏览色情网站或传播色情信息的;
(七)私自接受媒体采访,或未经批准擅自提供、发布涉警信息的;
(八)工作时间内未按规定规范着装或佩戴工作标志的,擅自将制服、标记、标识涂改、复制或转借他人的,着制服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履职情况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工作时间网购、炒股、玩游戏、看影视剧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十)其他违反日常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 问责的复议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复议:
(一)对诫勉谈话、警告、记过和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不服的,向所在单位或政治处辅管科提出复议;
(二)对问责决定不服提出复议,应自被告知问责决定之日起五日内,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应当陈述具体理由。
第二十条 复议受理单位或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问责决定的复议决定。复议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复议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警务辅助人员不因提起复议而被加重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考核问责细则。
第二十二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出现违规严重违纪行为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民警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的其他群防群治力量及后勤服务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一般是指单位或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已向单位或部门范围内警务辅助人员公开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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