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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苏科贷”(金坛)操作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852W/2019-0001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科技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科联字〔2019〕1号 发布机构 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19-11-25 公开日期 2019-11-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苏科贷”(金坛)操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科贷”(金坛)操作细则》的通知
坛科联字〔20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动“苏科贷”(金坛)工作,更好地激励合作镇(街道、园区)及银行支持高质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苏科贷”(金坛)扩面支持高质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方案》(坛政办发〔2019〕74号)有关规定,区科技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了《“苏科贷”(金坛)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金坛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1日

“苏科贷”(金坛)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科贷”(金坛)工作流程,明确区科技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镇(街道、园区)、合作银行的职责,提高服务企业效率,根据《关于“苏科贷”(金坛)扩面支持高质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方案》(坛政办发〔2019〕74号)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企业库建设

第二条 区科技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镇(街道、园区)、合作银行按分级负责、集体审定工作机制,推荐符合条件的高质量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企业入库条件依据《关于“苏科贷”(金坛)扩面支持高质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方案》(坛政办发〔2019〕74号)文件规定。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审核入库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组织入库企业进行信息更新。

第二章银企对接

第五条 合作银行应优先支持库内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同时鼓励合作银行联动镇(街道、园区)遴选库内企业进行服务对接。

第六条 合作银行负责对申报“苏科贷”(金坛)贷款企业的财务、经营、抵押物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审核评估。

第七条 合作银行确认企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后,应主动征求区科技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镇(街道、园区)意见,征求内容包括该企业申报贷款时的科技创新情况与入库时有无重大变化。

第三章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建立“苏科贷”(金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集体审定“苏科贷”(金坛)企业入库、拟发放贷款情况,具体时间地点视情况确定。

第九条联席会议由区科技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镇(街道、园区)、合作银行四方组成。

第十条 联席会议内容包括:上月“苏科贷”(金坛)申请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分析,本月“苏科贷”(金坛)发放企业的确定,讨论“苏科贷”(金坛)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四方签字后生效。

第四章放款与监管

第十二条 经“苏科贷”(金坛)联席会议议定的“苏科贷”(金坛)发放企业,区科技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于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管理信息系统内审核通过,予以备案。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待省管理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镇(街道、园区)和合作银行共同负责“苏科贷”贷款企业的贷后监管,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出现危及还款的重大风险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各方和省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还款情况告知区科技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镇(街道、园区)和省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企业未按时归还贷款的,镇(街道、园区)应牵头区科技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合作银行进行调查,并形成追偿处置方案报省管理服务中心。不良贷款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操作规程》(苏科高发〔2015〕263号)规定执行。

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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