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并报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94号)文件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由经营者综合考虑市场供求、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驾驶员收入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基本运价(起步价、车公里单价)在基准价基础上的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为20%,下浮幅度不限。
取消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现行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价。
二、适度调整基本运价
1.将现行5元的起步价增加1元,并将2元/次的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价,使起步基准价调整为8元/2.5公里。
2.车公里基准单价(2.5公里以上)由1.8元/公里调整为2.0元/公里。
3.空驶费(单程5公里以上部分,车公里单价加收50%)、夜间服务费(23:00~次日5:00,起步价、车公里单价加收30%)、低速行驶计时费(时速低于12公里时,每5分钟按车公里基准单价计收)维持不变。
三、明确其他收费规定
1.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发生的过路、过桥、过隧、过渡等费用由乘客支付。
2.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计费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四、相关要求
1.巡游出租汽车基本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后,对于上下浮动幅度的使用,经营者应提前向区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备案,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实施。为了保持运价水平的相对稳定,基本运价浮动调整的间隔时间应相对合理并执行统一运价。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的醒目位置张贴运价标签,不得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6月26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局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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