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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53XL/2019-0001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其他 城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19-11-22 公开日期 2019-11-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周旺庚:

你与周粉庚二人于2012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建材市场27幢2号房屋屋顶建设一面积为218.4平米的建筑物。本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上述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与周粉庚作出责令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坛综执拆字【2018】第J-6-273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电话82351697)领取该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1月22日       


坛综执拆字[2018]第 J-6-273 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周旺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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