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旺庚:
你与周粉庚二人于2012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建材市场27幢2号房屋屋顶建设一面积为218.4平米的建筑物。本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上述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与周粉庚作出责令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坛综执拆字【2018】第J-6-273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电话82351697)领取该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1月22日
坛综执拆字[2018]第 J-6-273 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周旺庚.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