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拟订城市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城市管理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各类专业规划,制定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市容行业管理和监督。牵头负责全区市容环境的综合治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市容项目的论证。
(四)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城区大型环卫设施和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和监管;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指导环境卫生市场化工作;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环境卫生项目的论证。
(五)负责城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监督前期物业招投标等物业管理有关活动;组织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考核工作,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协调老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宜居住宅区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价格行政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参与协调处理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物业管理项目的论证。
(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法集中行使省、市政府决定赋予和区政府委托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负责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重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活动。
(八)综合协调全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负责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建设、系统运行及管理维护;负责协调处理城市管理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承担全区城市管理领域的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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