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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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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整体统筹,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我局牵头组织起草了《金坛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意义

(一)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为了强化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实施的可行性、执行的严肃性,明确由区计划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管理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明确对拟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提高前期研究论证的标准,明确项目纳入年度计划是预算安排的依据,明确要根据区财政部门提出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和分类处理,编制年度计划。

(二)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大多是本地区重大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投入大,耗用资源多,社会关注程度高,是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重要方面。通过出台办法,督促政府按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财政实际可承受能力,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解决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不充分、决策不严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三)控制政府投资规模

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债务风险压力持续加大,特别是财政部对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等行为出台了十分严厉的追责问责机制,不仅加大了建设资金筹措的难度,也使得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不充分、决策不严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成为政府履职极大的风险点。通过制定实施本办法,强化计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统筹与协调,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财力论证、项目审批管理、项目资金预算及拨付、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竣工管理、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以及附则等十部分内容。

(一)总则部分。主要界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财政性资金等概念,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方向,以及各部门职责。

(二)项目计划管理部分。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程序,主要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等三个项目库,设置每个项目库的条件和要求,将年度计划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前期项目三种类别。列入年度计划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明确了年度计划调整的程序和要求。

(三)项目材料论证部分。主要明确需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财力论证,并依此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四)项目审批管理部分。主要明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申报要求、审批程序以及与计划管理的衔接;明确关于估算、概算调整的规定。

(五)项目资金预算及拨付部分。主要明确年度投资预算编制流程。

(六)项目实施管理部分。主要明确项目建设管理的程序、相关部门职责,尤其突出代理建设的规范要求。

(七)项目竣工管理部分。主要明确项目竣工管理的程序、相关部门的职责,强调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的重要性。

(八)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是明确监督审查、部门职责、公众参与和绩效评价等方面要求。

(九)责任追究部分。明确了各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部分。主要对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的建设项目、PPP项目的管理、低于300万元以下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作出特别说明,并明确《办法》施行时间。

三、关于其他事项说明

(一)关于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准入门槛的问题。

在往年计划执行及《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8〕6号)中,是按照先列入年度计划,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序进行操作。根据最新的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第十七条规定,“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此条政策法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研究深度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所以在制定本《办法》时,结合本区实际,分别提出了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准入门槛。

申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可行性论证、区财政部门组织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之后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库,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库的项目可开展前期研究并进入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对列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区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需要。

申请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三年滚动计划库中选取。在列入年度计划前,应已完成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的审批程序。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拟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再次进行可行性论证、财力论证,为确保该项目于该年度的可执行性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二)关于项目规模的界定。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类别不同,投资总规模以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规模差异都比较大,为体现关注主要领域、突出重大项目的原则,结合往年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情况,在《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关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管理。保障性住房在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方面与办法规定的其他类别项目有一定区别,且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及地区实际在操作层面上也会有所不同,建议另外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建议参照此办法进行补充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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