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需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解散清算,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予以公告。现在,针对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始至终未开业、开展经营活动且无债权债务,或者是有债权债务但已自行通知到所有债权人并将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两类情况,在由农专社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核准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信息自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对社会公示。此举既方便了群众,也加强了社会监督,强化了市场主体及相关人的信用约束。
截至目前,我区已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简易程序办理了注销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