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工作,防止并减少电子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信息安全,日前,区财政局会同环保局和保密局联合出台文件,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废物处置工作进行进一步完善。文件规定,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废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等电子类产品及其零部件(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实行集中专业处置,按照涉密与否分别由常州市级招标定点企业进行回收处置,并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