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园管委会、尧塘街道、东城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通过,现将《金坛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日
金坛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70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坛政办发〔2018〕194号)、《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开发区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利用国有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以及按规定进入交易中心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开发区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部门、公司合理编制方案预算,并于每季度末上报下季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经公共资源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未列入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由招标人(采购人)报牵头部门同意后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立项。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 开发区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项目审议、工作协调和监管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易中心等相关领导担任。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规范;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投诉;其他交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购买社会化服务,招标人(采购人)可根据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七条实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交易范围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根据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工程建设项目及标准执行。由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开标地点及流程按坛政办发〔2018〕194号文件要求执行。
禁止任何形式的未经批准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一、政府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各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30万(含)以上。
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100万(含)以上,实行公开招投标。
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单次或批量20万(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或实物配发,20万以下采购项目实行网上商城或实物配发。集采目录外货物单次或批量在5万(含)以上至3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行线下采购。
二、建设工程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根据规模标准、资金来源进入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相关平台依法招投标。
(一)明确进场招投标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含)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含)以上。
各招标人办理项目资金和招投标批复、项目需求表、项目审批表后报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进入金坛区级平台工程建设交易实施。
(二)明确镇区交易规模标准:
1.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执行依法招标政策。各招标人会商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依法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标准: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万(含)以上、400万(不含)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实行集中定点采购。PPP项目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20万(含)以上、100万(不含)以下实行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分散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进入金坛区级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标准: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含)以上、400万(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含)以上、200万(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含)以上、100万(不含)以下。
2.非财政性资金规模标准:施工总承包合同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含)以上、400万(不含)以下,专业工程30万(含)以上、400万(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含)以上、200万(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含)以上、100万(不含)以下。
3.直接自主招标采购规模标准:
为支持国有公司加快发展,赋予公司按规定进行自主招标采购权限。
(1)使用财政性资金:集采目录内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万(不含)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预算20万(不含)以下;集采目录外的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含)以下。
(2)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不含)以下、专业工程30万(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合同估算价30万(含)以下。
第十一条财政性资金单项工程估算价在30万以下、非财政性资金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工程估算价在50万以下、专业工程30万以下的应急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可由各部门报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经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邀标、比价: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章 明确招投标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不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财购﹝2015﹞6号)的要求,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建设工程项目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采购立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招标人(采购人)和交易中心会商填写交易需求表、审批表报批后受理。
(二)信息发布。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后经标前会审定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和文件以及更正信息、澄清公告等。公告期根据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相关规定确定。
(三)组织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建设工程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少于10日;政府采购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少于20日,招标规模标准限额以下项目开标时间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四)依法评标。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进行评标。
(五)结果公示。交易结果应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工程成交公示为3日;政府采购采购公示为1日,招标规模标准限额以下项目成交公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六)成交确认。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招标人(采购人)和中标人(买受人)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档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二次公开招标投标单位不满3家,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不再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可直接与参与投标单位谈判后确定中标单位。若二次公告均无投标单位响应,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与符合条件的单位签订合同,并至开发区公共交易中心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预算拟定的使用时间提前1个月编制采购计划,招标人(采购人)因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主观因素导致采购程序不能满足其时间需求的,由招标人(采购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确定招标采购需求、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加强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活动。
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工作制度、违法违纪、造成损害的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坛政办发〔2018〕194号),华科园管委会、尧塘街道、东城街道办事处参照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金坛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坛开发区管〔2019〕15号”、“坛开发区管〔2018〕18号”文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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