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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第102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9-08-0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区政协文史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制定和启动我区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的建议》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本提案答复如下:

我区共公布过四批文物保护单位。主要有名人故居、古代遗址、石刻、古墓葬等实物遗存,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由于历史原因,城市建设过程中曾拆除吴定良故居、韩大受故居、思墓桥、袁氏宗祠、相府遗址、状元厅、东石桥、李德泉民居八处文保单位。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区共有文物保护单位5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其余44处为市级文保单位),一般性不可移动文物89处。

2018年以来,通过文物巡查发现,我区文物保护情况比较堪忧,由于得不到及时修缮,一些不可移动文物损毁严重,如:冯煦别墅、兆歧村人民大会堂、湖滨抗日中学旧址、潘家墩兵工厂旧址房顶已经坍塌,省级文保单位本善桥也是摇摇欲坠,倪巷石狮的前肢断裂,部分民居文物建筑因得不到及时修缮,随时有坍塌的危险,危及群众和生命安全,文物修缮迫在眉睫。

2015年常州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17年,常州市率先后出台了《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区也在条例和办法实施范围之内,为更好地推进条例和办法的落实,深入实施文物保护和利用,深化文旅融合,推进我区文化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也需要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

文物修缮工作程序比较复杂,且专业性较强,投入较大,一般团体和个人难以为继。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年初,省文物局为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的主要领导订制了《中国文物报》,让文物保护能够引起主要领导的重视;今年,我局根据《金坛区乡村振兴十项重点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2)》,提交了《文物保护单位规划保护方案》工作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下一步,我局还将根据目前文物损毁的情况,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设立文物修缮资金,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制定文物修缮计划,对不可移动文物需要维护修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部分支持,通过政府主导、各方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推动我区文物保护高质量发展。



常州市金坛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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