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购置与管理须遵守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购置和配置各项资产,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局规划财务科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国有资产的账务处理,向区财政局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负责审核局属单位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局规划财务科定期开展机关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做到账、卡、实物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条 机关科室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对不需用的资产要及时交局办公室保管,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原则:
(一)从严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与履行工作职能相适应;
(三)勤俭节约、科学合理配置;
(四)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行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五)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第九条 机关科室需要购置资产时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需要购置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位、用途等内容,经局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采购。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 机关科室对新配置的资产验收合格后到局办公室领取《固定资产登记卡》,黏贴在资产醒目位置上,并将资料添于《国有资产登记表》上。局办公室在资产登记手续完成后到局规划财务科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二条 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必须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科室之间不得私自调换使用的国有资产,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使用的,需由使用科室负责人填写《国有资产内部调拨单》,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办公室、规划财务科、使用科室共同鉴定,提出处置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送区财政局审批。处置收入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民政局工作人员要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机关科室依据本办法执行,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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