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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338991665b/2019-0003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卫〔2019〕177号 发布机构 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19-09-17 公开日期 2019-09-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坛卫〔2019〕177号

局机关各科室、卫生监督所:

为更好的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对行政权利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障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权益,提升我区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抓好落实。

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要求,结合我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制度。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受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行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职责,具体负责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及时、规范、准确、完整的原则,与规范执法文书、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和卫生健康监督员资格的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卫生健康协管人员,可以协助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相关内容的培训。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和要求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音像记录是对文字记录的有效补充。

文字记录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活动中通过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填写监督检查表等方式产生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活动中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产生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涵盖 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

第九条  文字记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制作。

第十条  对现场检查、 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记录的保存和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的统一管理和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将执法活动记录资料按照要求储存到数据采集站或信息平台。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存。

第十三条  记录资料不得伪造、 篡改、泄露。

第十四条  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产生的资料,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的内容应保持对应。

第十五条  音像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至少保存到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后。

其他各类监督检查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文字记录保存期限参照行政管理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四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六条  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资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十七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门等提供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须经卫生监督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相关资料,并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执行、设备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对产生的执法文书质量、现场执法活动记录、行政处罚程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文明规范执法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定期综合评估并通报,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记录时,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未经批准随意调换设备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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