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和谐社会建设,现将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18〕115)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19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