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各镇(中心)卫生院,机关各科室:
现将《金坛区卫健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3月26日
金坛区卫健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金坛区卫健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1号令)、《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6号令)和《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省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苏卫财务﹝2018﹞7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系统、本单位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条 区卫健局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总负责。
第三条 区卫健局对二级及以上医院每两年组织一次审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三年轮审一次。小型基本建设和零星维修项目审计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区卫健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牵头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区卫健局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局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重大政策执行、事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审计;
(三)按计划组织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工程建设、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所有经济活动事项审计;
(四)组织对本系统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
(五)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二级及以上医院、年收入及资产总额均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单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其中: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应配备1-2名专职审计人员,区二院、金城镇卫生院、直溪中心卫生院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其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可相应配备1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各医疗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主要领导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对本院业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各医疗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医院财务计划、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其他审计。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权限: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问题整改要求和管理改进建议。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审计全覆盖,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各医疗单位内部审计时发现本单位未及时处理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本单位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容,上报卫健局依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立行立改,在规定时间内逐项完成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并按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金坛区卫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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