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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81XC/2019-0004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规章 政府办 政府规章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19〕4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6-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坛政办发〔2019〕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常政规〔20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因地制宜、自主实施、依法合规、确保安全”原则,条件成熟一梯加装一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建筑物改扩建,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加装电梯工作突出业主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作用,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顺利推进。

二、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成立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服务专窗,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服务专窗设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区城管局派驻专人,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二)区城管局负责牵头协调,加强与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对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对违法加装电梯行为的查处。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并参与方案论证及联合审核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案论证、联合审核和档案归档工作,负责与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联系对接,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协调对接加装电梯中涉及的人防、消防、燃气、供水、排水等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案论证和联合审核工作,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电梯安全管理和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管,联系监督检验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案论证和联合审核工作,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消防安全监管和现场安全抽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审核认定。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补贴条件家庭的补助、补贴资金,并按规定发放。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对接电力和通讯等部门。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设立加装电梯服务专窗和与各职能部门的对接工作。

金坛公安分局负责对阻扰、破坏加装电梯施工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加装电梯工作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提高审批效率。

(三)各镇(街道)需明确加装电梯工作部门,会同属地村委(社区)负责管辖范围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的前期初审工作,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宣传和纠纷调解,指导居民通过深入协商,就投资、管理和平衡业主利益等问题统一思想,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

(四)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主动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通讯、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等管线改迁的相关工作。

对依法取得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扰、破坏施工。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对象

金坛区内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的多层住宅。

(二)建设主体

1.本幢或者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建设主体可以自行或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也可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人进行办理。

建设主体推选业主代表办理的,应当提供推选代表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1)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分摊比例,自主筹集资金;

(2)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因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坛分中心依法制定。

对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条件并出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按其加装电梯出资金额的80%由区财政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加装电梯补助资金发放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加装电梯完成使用登记手续后,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其他财政补贴,参照常州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实施条件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全体业主同意,并依法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需占用小区共有部分的,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后业主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应当与该部分业主协商解决。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人数的计算方式,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形成书面意见。

2.在协商的同时,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由该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经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电梯拟加装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程序

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程序为:资料领取→申请人准备→镇(街道)前期初审→可行性论证→制定方案→方案论证→申请人签订协议并组织首次公示→窗口申报→联合审核→二次公示→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使用登记及档案归档。

1.资料领取。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居民凭业主征询书面意见

可以向加装电梯服务专窗领取申请资料,窗口应做好相应记录,原则上一个单元楼只领取一份资料。

2.申请人准备。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形成书面意见。拟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拟加装电梯在所在单元建筑物占地面积范围外,需占用小区共有部分的,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占用小区公共部位业主意见原则上只征求一次,若已征得小区内总户数和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所在小区其他单元楼需加装电梯的,无需重复征求意见。

建设主体同时应当就加装电梯前期费用(包括:房屋结构安全检测费用、电梯加装设计费用、专家论证等费用)的筹集与分摊达成一致,并签署项目协议书。

3.镇(街道)前期初审。属地镇(街道)应对业主身份信息、房屋所属状况、业主意见是否统一等方面进行前期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4.可行性论证。镇(街道)初审通过后报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组织现场查勘,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论证不可行的,项目终止;论证可行的,进入制定方案阶段。

5.制定方案。实施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经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由建设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专项设计,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6.方案论证。建设主体委托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专家论证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技术意见。

7.申请人签订协议并组织首次公示。建设主体应当就下列事项协商一致,并签署项目协议书。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含管线管网迁移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分摊方案;

(2)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保养、维修、检测等费用的分担方式;

(3)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及运行管理协议;

(4)项目协议书;

(5)加装电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承诺书;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主体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就业主意见征询书、项目协议书、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首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主体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和协商结果。

8.窗口申报。建设主体向加装电梯服务专窗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加装电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3)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形成的书面意见;

(4)项目初审意见表;

(5)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协议;

(6)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检测意见;

(7)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专项技术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8)对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书面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公示报告及相关协商材料;

(9)项目协议书;

(10)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9.联合审核。服务专窗收齐材料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向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和加盖部门公章。各相关职能部门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反馈意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涉及通讯、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等管线迁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征求专业管线单位的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专窗汇总相关意见后统一答复加装电梯申请人。

10.二次公示。建设主体应将经联合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方式和要求参考首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

11.组织施工。二次公示结束后,建设主体向服务专窗领取《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并在工地显著位置处张贴。土建施工开工前应向住建部门办理开工登记报备,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建设主体应按规定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实施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2.竣工验收及备案。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电梯和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向服务专窗申请竣工备案。

13.使用登记及档案归档。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全部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移交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另一份(档案原件)移交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

四、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安全鉴定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各镇(街道)要落实好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内加装电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加装电梯施工过程期间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对加装电梯施工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装期间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电梯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小区各项功能正常适用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以幢为单位加装电梯应统一规格,统一色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装电梯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做到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各职能单位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积极予以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协调解决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二)探索创新模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等依法探索新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鼓励有设计、施工、安装资质的企业及社会组织为加装电梯业务提供审批、设计、采购、验收等一体化服务。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注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合理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培训,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

六、附则

(一)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和阻碍正常合法的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四)本方案由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常政规〔2018〕7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 6月1日施行。

金坛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文俊 副区长

副组长:韩巧生 区城管局局长

陈建军 区住建局局长

闫炳泉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杨建忠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洪年 区住建局副局长

喜晶颖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孙伟良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金朝霞 区民政局副局长

吴振华 区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曹志荣 区发改局副局长

奚屹峰 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吴文忠 金坛公安分局副政委

庄月芳 区城管局副局长

陈旭清 金城镇副镇长

蒋峥辉 薛埠镇统战委员

孟明俊 直溪镇人武部长

胡卫平 朱林镇副镇长

张国忠 指前镇副镇长

朱 迪 儒林镇人武部长

陈云翔 东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岳 松 尧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尹 韧 西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细则,协调解决加装电梯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组织召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庄月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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