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研究建立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确保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传递;承担有关产(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检验任务、进行有关产品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信息;
(二)负责本地区的量值溯源、传递, 依法对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依法检定、仲裁检定等检定任务;开展计量器具其他有关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工作;
(三)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各类产(商)品检验、仲裁检验、司法鉴定和质量鉴定,向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公正、科学的检验数据和信息。
(四)组织或参与标准制订、修订以及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和研究工作;
(五)承担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有关产品的监督检查、测试和送检;
(六)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有关情况的收集、审核、分析研究、上报、处置、监测和发布,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及咨询服务工作;
(七)组织开展检验技术交流工作,开展检验方法技术咨询工作;
(八)接受委托,提供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和各类许可证申请、产品认证、体系认证等业务咨询。
(九)组织或参与各类新产品、新技术、新检验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
(十)接受委托,承担各类检验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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