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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系统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67/2018-0002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交通运输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交运办〔2018〕36号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2018-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系统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系统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坛交运办〔2018〕36号


为规范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秩序,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有效控减公务用车费用支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树立交通运输部门良好形象,根据《常州市金坛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经研究,重新修订《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系统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现予以公布执行。

附件1:《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附件2:交通运输系统公务车辆定点停放表;

附件3:交通运输系统公务车辆使用审批表。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1: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系统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公务车辆管理,确保公务车辆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车辆管理

1.本规定适用为全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国有企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另行制定)。

2.局办公室是全系统公务车辆管理的牵头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公务车辆管理的责任人。

3.公务车辆不得专人专车,由各单位办公室或综合科对公务车辆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

二、用车范围

经常州市车改办核定,我区本级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东至金坛辖区边界,南至沿江高速,西至新丹金溧漕河,北至金坛辖区边界,面积为200.2平方公里。

1、领取公务交通费用的人员,此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不得乘坐公务车辆,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此范围以外的普通公务出行,经局批准后可以安排公务用车或按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未领取公务交通费用的人员,公务出行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安排公务用车或按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用车程序

1.局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公务用车7辆,按照相对固定、统一调度的原则,由局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安排,优先保障要事活动用车。

2.公务用车必须填写交通运输系统公务车辆使用审批表。局机关常州市域以外公务用车必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金坛区域外常州区域内必须报局分管领导批准,金坛区域内报局办公室备案。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因公出常州市域范围报必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的公务用车报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交通标志车辆原则上不准出金坛区域使用。

3. 局办公室及各单位要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

四、技术保障

1、交通运输系统保留公务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

2、车辆加油、维修、保险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全管理

1.定点停放。双休日、节假日、工作时间以外,城区单位车辆停放在本单位,单位在乡镇的公务车辆回城后按指定地点停放,如遇休息时间单位特发情况需要用车或因事晚进入指定停车点,按照“先报请再完善手续”的原则,单位主要领导报局分管领导、其他人员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2.规范使用。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十项禁令、金坛区政府八项禁令等车辆使用管理相关要求。禁止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禁止给外单位人员驾驶,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借给外单位使用。车辆使用管理人员要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如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并结合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责任追究

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科负责对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进行督查,发现有违反上述款项等相关内容者,依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1.车辆没有在指定地点停放、未在定点单位进行技术保障、私自将车交于他人驾驶等查实一次,扣发当事人考核性、津贴类款项2000元,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公车私用、非因工作之需车辆停放在宾馆、饭店、桑拿等娱乐场所附近,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一次,扣发当事人考核性、津贴类款项5000元,公务员、事业性质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3.出现上述行为或违反车辆管理制度有关条款全年累计达三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扣发当事人考核性、津贴类款项8000元,公务员、事业性质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劳务人员、辅助人员一次性清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出现上述行为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全年累计超过三次,或造成严重后果并引发恶劣影响的,本人待岗学习培训一年(待岗期间发基本工资),经考核合格后,调整到系统内待遇低于原单位的部门安排适当工作。

5.单位出现违反车辆管理制度行为,被局督查组查实三次(含三次)以上,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单位,降职使用或免除其职务。

6.交通运输局公务车辆管理监督举报电话:82898280、82895544、82892929、82895258。

本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作废。

附2:

交通运输系统公务车辆定点停放表

停放地点:市民中心                    标注“★”为交通标志车。

序号

车牌号

所属单位

车 型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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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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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附3:

交通运输系统公务车辆使用审批表

单位:                        日期:

序号

车牌号

用车事由

使用区域

申请人

审批人

备注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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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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