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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753901495/2018-0004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监局
产生日期 2018-08-02 发布日期 2018-08-02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4〕118号)、国务院安委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省安委会办公室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因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12个月内2次以上因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后,谎报、瞒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六)抗拒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或者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纳入管理范围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采集”的原则,由各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名称、工商注册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伤亡人数及其违法行为;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者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报送。各地负责对属地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进行汇总,并逐级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单位要填报《纳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登记表》(见表1),在报送前,应当提前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布。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黑名单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并通过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以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四)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填写移出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登记表(见表2),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省安委会办公室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等现场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能移出。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入库管理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最后一次记录起后延3年。

第七条纳入国家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同时自动列入省级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 各地应当建立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暗查暗访,不定期开展检查;把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执法监察。

第九条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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