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