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清晰掌握我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和基本情况,进一步做好精准服务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精神,现就全镇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 (一)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二、信息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就业、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各类对象分别填写相应的信息采集项目和表格,以便采集人员填写、存档。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个人收入状况、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等。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主要诉求。包括本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三、信息采集方式 按照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交叉比对、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信息采集: (一)充分用好基础信息数据。此次采集信息项目和内容较多,工作量很大,为减轻基层人员采集工作量,提高采集效率和准确率,镇民政办要及时将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接入全国民政专网,及时下载初始数据,及时审核并录入2017年已有退役士兵采集数据并以此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 (二)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完善数据。采集工作以村为单位具体组织,采取现场采集与对象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我镇在村设立现场采集点,同时采取村填写信息采集表,拍摄信息资料上传至镇利用专用设备集中手工录入补充相结合的方式,以系统的基础数据库为依托,结合采集对象个人申报信息,采集、补充完善信息数据。 (三)认真做好信息数据核查比对。各村在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后,应及时上报并及时根据通知要求将信息比对,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 四、计划安排 信息采集工作拟分两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校核、充实为主,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于2019年4月1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紧,各村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做好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规定时间节点内高效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镇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李祁为组长,民政和人社部门分管领导储斌、谢栋为副组长,组织办、派出所、统计站、建设所、信访办和人武部等部门领导为组员的信息采集工作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协调、督查推进信息采集工作,各村组织精干力量,组建专业的采集工作队伍,保证采集工作顺利进行。 (三)明确责任分工。派出所、民政办、劳服所、国土、统计站、建设所、信访办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各业务领域数据共享,联动运行,形成工作合力。要针对信息采集初期人员较多的情况,制定工作预案,主动做好采集点秩序维护工作,防止出现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 (四)及时落实政策。我镇合理设立采集点,采购必要的设备,确定工作负责人开展好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加强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动员,结合全面贯彻落实优抚优待安置政策、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等工作开展信息采集,力争实现全覆盖。 (五)按时上报数据。各村要按时上报信息采集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镇民政办等有关部门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情况通报,确保信息采集工作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一阶段任务(基础信息采集上报工作),2019年3月1日前完成第二阶段任务(交叉校核、修订、补充其他综合信息)。 (六)加强信息保护。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充分尊重采集对象意愿,对自愿放弃信息采集登记的对象不得强制要求其申报。相关部门、信息采集点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采集、比对、核实工作中,强化安全防范,确保数据安全。 (七)保障工作经费。各村要高度重视,充分保障各个采集点工作经费和所需必要硬件设备的采购,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